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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优化住房支持政策服务保障人才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昌政发〔2021〕3号)
发布时间:2021-03-12    来源: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昌平区优化住房支持政策服务保障人才发展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2021年2月4日

  昌平区优化住房支持政策服务保障人才发展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人才服务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工作部署,优化昌平区人才发展环境,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6部门《关于优化住房支持政策服务保障人才发展的意见》(京建法〔2018〕13号)要求,规范全区服务保障人才发展的住房筹集、申请条件、分配管理、使用监督,结合昌平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服务保障人才发展的住房保障工作坚持产城融合、职住平衡,围绕就业创业人才聚集区域进行布局,筹集房源就近解决人才居住需求。住房保障以配租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以配售共有产权住房、给予人才租房补贴为辅,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人才给予住房支持。住房筹集、分配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配套齐全;多方筹集、统一管理;公开公平、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 服务保障人才发展的住房保障工作纳入区人才领导小组议事决策机制,服务范围包括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和社会工作人才,及全市人才工作需要统筹安排的人才。由区人才住房工作专班负责具体实施房源筹集、资格审核和分配等工作;各领域人才专项工作小组牵头单位(以下简称人才牵头单位)负责制定本领域服务保障人才发展的住房支持细则,负责本领域服务保障人才发展的住房分配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与项目建设

  第四条 在重点功能区及就业创业人才聚集区域,通过新建、改建住房,长期趸租集体土地租赁住房,收购社会存量住房,改建自有用房,调剂已有公共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面向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供应。

  第五条 各重点功能区利用配套居住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要列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管理。成套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可根据服务人才工作需求,按照程序申报适当调整。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要与住房项目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三章 公共租赁住房持有运营与产权登记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采取以下方式持有运营。

  (一)收购单位持有运营。保障性住房专业运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运营管理单位)收购商品住宅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持有运营,或收购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并持有运营。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持有运营方式。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分配

  第八条 单位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及分配程序。

  (一)申请条件。在本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税务登记等手续并依法纳税的单位(应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以及部队、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可以申请使用公共租赁住房。

  (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单位向人才牵头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在本区注册、纳税等证明材料。人才牵头单位负责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工作意见,报区人才住房工作专班。

  (三)房源分配。区人才住房工作专班会同运营管理单位,根据申请审核结果,制定房源分配方案并报区人才领导小组会审定后,由运营管理单位组织实施。人才牵头单位根据待分配房源及申请需求,开展分配工作。

  第九条 个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及分配程序。

  (一)申请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人才应以家庭为单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1.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区无住房的人才。其中,家庭成员包括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

  2.本区需要的人才;

  3.在本区认定的单位就业或签约的人才。

  具体申请条件,由各人才牵头单位制定。入选“昌聚工程”专家优先安排。

  (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人才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并将申请人信息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人才牵头单位复审。人才牵头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将人才信息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备案存档。

  (三)房源分配。用房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住房需求制定配租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住房配租信息进行登记建立台账,同时报运营管理单位及人才牵头单位备案。

  第五章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

  第十条 租金标准由运营管理单位结合项目的实际建设、运营和管理成本拟定,不得高于同地段类似房屋租赁市场租金的90%,报区政府审定后执行,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每3年经市场租金评估后可进行调整。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调配用于人才配租的房源,租金标准按照该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执行。

  第六章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

  第十一条 运营管理单位应与用房单位、承租人签订三方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3年。住房租赁合同统一纳入全市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用房单位只能面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才出租房屋,根据人才流动情况可内部调配使用。用房单位及人才情况发生变动,应在变动后10个工作日内,由用房单位书面告知运营管理单位和人才牵头单位,并变更登记信息。用房单位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运营管理单位;运营管理单位应在解除集体租赁合同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人才牵头单位。用房单位应于每年10月份向运营管理单位书面报送配租情况。

  第十三条 房屋的维修、养护、管理等由运营管理单位负责,运营管理单位也可委托专业服务企业管理。

  第七章 公共租赁住房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运营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的;

  (二)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规划用途的;

  (三)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四)未按照规定标准、期限收取租金的;

  (五)擅自或变相出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用房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运营管理单位应与其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用房单位或个人应于5个工作日内腾退租赁的住房。

  (一)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

  (二)利用租赁住房从事其他商业活动和违法活动的;

  (三)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或擅自变更单位配租人才的;

  (四)连续3个月未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3个月以上的;

  (六)恶意损害房屋和擅自装修的;

  (七)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他人的;

  (八)违反其他规定或合同约定的。

  第十六条 房屋日常使用监管工作由运营管理单位负责,用房单位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用房单位配租人才有开具虚假证明、未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转租、转借他人的,应解除租赁合同,取消承租资格,按同期市场标准补交租金,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委,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第八章 共有产权住房房源筹集与项目建设

  第十八条 面向人才提供的共有产权住房,与稳定就业的非京籍家庭住房需求统筹考虑,实现精准分配,实行内部封闭管理,循环使用。

  第十九条 在重点功能区建设筹集的共有产权住房用于满足区域范围内人才居住需求。通过新建方式筹集的共有产权住房,应在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文件中注明面向符合条件的人才配售;通过收购剩余政策性住房筹集的共有产权住房,由区保障性住房专业运营单位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九章 共有产权住房申请、审核及配售

  第二十条 人才申请共有产权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人才家庭符合本市共有产权住房申请条件;

  (二)就职于有突出贡献的企业(以上一年度在昌平区纳税额度确定)以及符合昌平区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和引才需要的企业和单位的人员;入选“昌聚工程”专家,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后可优先安排。

  (三)具体申请条件、标准,根据年度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对申请人在编在职等情况进行初审,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初审通过家庭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共有产权住房购房资格进行审核,人才牵头单位对人才标准、就业情况等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人才家庭可申请登记配售。

  第二十二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共有产权住房面向人才配售工作。

  (一)组织分配。共有产权住房配售可通过摇号,或会同区人才牵头单位根据申购家庭情况打分确定选房顺序。其中,按照打分方式确定选房顺序的,可结合人才的急需程度、创新能力、影响力、发展潜力以及对所在行业领域的作用和贡献、在京服务年限等因素综合打分排队确定。

  (二)余房处理。共有产权住房竣工交用后未配售的房源,可预留一定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继续面向人才配售。超过预留期后仍有剩余的,由区保障性住房专业运营单位收购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面向人才配租使用。

  第十章 共有产权住房产权登记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共有产权住房的产权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原则上不得出租所购住房,确需出租的,应征得代持机构同意。

  第二十五条 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房屋产权份额的,由代持机构按《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回购。

  第二十六条 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的,按《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同等条件下代持机构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可优先面向符合条件的人才家庭出售。房屋产权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份额比例不变。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协助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代持机构做好共有产权住房出售后的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实现房屋封闭管理、循环使用。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共有产权住房事项,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面向人才供应的共有产权住房建筑规划设计、装修、销售均价、产权份额确定、后续管理等未尽事宜,按照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经市级人才主管部门备案在京工作的非京籍优秀人才及境外个人(含港澳台居民),通过网上资格核验后,可以购买1套用于自住的普通商品房,也可申请购买1套共有产权住房。

  第三十一条 未来科学城管委会参照本办法,根据北京市“三城一区”战略发展定位,围绕服务保障人才发展的住房建设筹集、准入标准、分配管理、使用监督等制定操作细则,报市人才办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昌平区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昌政发〔2015〕20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上一条: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北京市昌平区支持美丽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昌政办发〔2021〕12号)
下一条: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昌政办发〔20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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